废弃物焚化炉二𫫇英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03-08-20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废弃物焚化炉(以下简称焚化炉)全连续式运转且设计处理量十公吨/小时以上(含)或设计总处理量三百公吨/日以上(含)者之烟道排气,管制污染物项目为二𫫇英(Dioxins及 Furans)。 前项所称处理量系指单一焚化炉废弃物一小时最高进料重量(不论干或湿重),总处理量系指全厂各焚化炉处理量之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