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3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后修订: 2019-06-12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营养食品:指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得供特殊营养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为食品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强化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触于食品之单方或复方物质。复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仅限由中央主管机关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组成,前述准用之单方食品添加物皆应有中央主管机关之准用许可字号。 四、食品器具:指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触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装:指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触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食品用洗洁剂:指用于消毒或洗涤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之物质。 七、食品业者:指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或从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之制造、加工、输入、输出或贩卖之业者。 八、标示:指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上,记载品名或为说明之文字、图画、记号或附加之说明书。 九、营养标示:指于食品容器或包装上,记载食品之营养成分、含量及营养宣称。 十、查验:指查核及检验。 十一、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术,将遗传物质转移或转殖入活细胞或生物体,产生基因重组现象,使表现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无法表现之相关技术。但不包括传统育种、同科物种之细胞及原生质体融合、杂交、诱变、体外受精、体细胞变异及染色体倍增等技术。 十二、加工助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质。该物质于最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装之前应从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无法避免之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