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第 6 条|海岸巡防|法|生效中
海洋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9-06-21
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之船长、管领人、所有人或营运人对海巡机关人员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所实施之检查、出示文书数据、停止航行、回航、登临或驱离之命令,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违反前项规定者,海巡机关人员得以强制力实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处船长、管领人、所有人或营运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之船长、管领人、所有人或营运人对海巡机关人员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所实施之检查、出示文书数据、停止航行、回航、登临或驱离之命令,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违反前项规定者,海巡机关人员得以强制力实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处船长、管领人、所有人或营运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