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第 2 条|海岸巡防|法|生效中
海洋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9-06-21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海域:指中华民国内水(不含内陆水域)、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大陆礁层上覆水域及其他依法令、条约、协定或国际法规定我国得行使管辖权之水域。 三、海岸:指台湾地区之海水低潮线以迄高潮线起算五百公尺以内之岸际地区及近海沙洲。 四、海岸管制区:指由国防部会同海洋委员会、内政部根据海防实际需要,就台湾地区海岸范围内划定公告之地区。 五、海岸巡防机关(以下简称海巡机关):指海洋委员会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属机关(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