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3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依海关进口税则之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之。 财政部为研议海关进口税则之修正及特别关税之课征等事项,得邀集有关机关及学者专家审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