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65-1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供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用之船用无线电设备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一、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电信联合会无线电通信组有关建议案及第二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十八之规定。 二、操作 (一)操作用控制器之数量、及其设计、功能、位置、布置及大小应以能提供简单、迅速及有效操作为原则,其布置应能避免操作之疏忽。 (二)控制器应能正常调整并易于操作,在正常操作之位置上,控制器应易于识别,凡通常不需操作之控制器应设备于不易接近之位置。 (三)设备或船舶上应有充分之照明,以便随时测读指示器及识别控制器,并应具有将可能影响航行之任何设备光源予以减弱之措施。 (四)设备之设计应使误用控制器时,不致肇致设备之损毁及人员之受伤。 (五)当设备之某一单元与其他一个或多个单元连接时,应仍能保持各别之功能。 (六)如设备具有阿拉伯数字零至九之输入盘,其排列应符合国际电信联合会电信标准组之有关建议。但所用设备为类似数据处理设备用之字母数字键盘时,其数字之排列应符合国际标准组织之有关标准。 (七)在船舶可能遭遇之各种海象、船舶运动、震动、温度与湿度情况下,设备应仍能继续操作。 三、电力供应 (一)在船舶通常预期之供电变化情况下,应仍能继续操作。 (二)应有保护设备以防止因受过电流、超电压、瞬时变化及供电极性意外逆转等影响而损坏。 (三)如设备系规定由一个以上之电源操作,则应具有由一电源迅速变换至另一电源之设备。但此设备,并不需要在设备之内。 四、干扰 (一)应采合理与可行之步骤,以确保该有关设备与依规定所携备之无线电通信及航行设备间,能电磁兼容。 (二)由各单元所发出之机械噪音应受限制,使不致影响船舶航行所需收听之声音。 (三)安装于标准或操舵磁罗经附近之各项设备,应将距此等罗经之最小安全距离标示于设备之明显处。 五、安全防护措施 (一)设备之所有组件与电线,其直流或交流或两者电压之合并尖峰电压(但不包括无线电频率电压),超过五十五伏特者,应予防护以避免意外之接近。当防护罩移开时,应能自动将所有电源切断,否则设备之构造应限于使用专用之工具时始能接近电压部分,同时在设备内及护罩上应标以显著之警告标示。 (二)设备之裸露金属组件应具有接地之设备,且此设备不应肇致任何电源终端之接地。 (三)所有步骤应使设备辐射出之电磁无线电能量不致危及人员安全。 (四)可能产生X射线辐射之设备组件,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其外部之辐射不得超过主管机关规定之限值,其内部辐射超过规定之限值者,应于内部固定装设显著之警告,并于设备手册内注明在操作时应采取之防护措施;当任何部分故障可能肇致辐射之增加时,亦应于说明书内叙明应采之防护措施。 六、维护保养 (一)设备之设计应使其主要设备易于更换,且更换后并不需要精密之校准或调整。 (二)设备之构造与安装应易于接近,以便于检查与维护保养。 (三)为适当操作与维护保养,应提供充分之数据,包括全部线路图、组件之布置图、组件清单,及确定、辨识与更换有缺点复合模块之数据。 七、标志 设备及设备之外部,应于正常安装位置清楚标示:制造厂商之识别标志、设备型号或型式试验时,样机之识别标志及设备之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