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38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一般航行用航速与航程指示仪之构造性能,除应符合第一节电子航行仪器之一般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适用 该仪应能于船舶前进速度达该船之最大速度,及水深在该船龙骨下超过三公尺之情况下使用。 二、显示方法 (一)航速数据得以模拟或数字之形式表示。以数字表示航速者,其增量度不得超过○.一节;以模拟方式表示者,每一刻度不得超过○.五节,每五节并应标有数字。如能显示船舶前进与后退之速度方向者,其移动之方向应清晰指示。 (二)航程数据应以数字形式显示。所显示之数字范围至少应能由零至九九九九.九浬,其增量度不得超过○.一浬,实用力方面应具有使读数归零之设施。 (三)所显示之航速及航程数据应于昼夜均能清晰易读。 (四)应能将航程数据输入船上之其他航仪设备。该项数据应以每航行○.○○五浬输入一次或相当之形式为之。 (五)该仪如能以「对水」或「对海底」两种方式测速,则应具有选择及指示之设施。 三、计测之准确度 (一)当船舶在不受浅水效应及不受风、流与潮水等影响之情况下,航速指示之误差不应超过航速百分之五或○.五节,二者中之较大者。 (二)在目前之情况下,航程指示之误差不应超过船舶一小时所航行距离百分之五,或每小时○.五浬,二者中之较大者。 (三)该仪之准确度如能受海象、水温、盐分、水中之音速、龙骨下之水深、船舶之倾侧与俯仰或其他影响者,其可能受影响之细节应于该设备手册内叙明之。 四、当船舶横摇达正负十度,纵摇达正负五度之情况下,该仪之构造性能仍应能符合本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