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第 16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7-03-14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输入,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给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始得输入。 前项进口许可证得经由互联网申请之;其实施时程及申请流程,由主管机关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