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 10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7-06-07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简易符合性声明者,应填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简易符合性声明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档正本或影本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发给印有符合性声明标签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简易符合性声明证明;必要时,验证机关(构)得要求申请者提供测试报告: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二、中文或英文之规格数据。 三、器材样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厂牌、型号须清晰可辨读。 四、申请者为本国自然人应检附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文档(双证件),本国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应检附设立相关证明文档。 五、其他经本会要求提供之审验相关数据。 六、光盘片,包含申请书及第一款至第五款电子档。 前项申请审验之文档,除申请书及光盘片由验证机关(构)留存外,其余文档于核发简易符合性声明证明时一并发还。 第一项测试报告应由检验机构或他国国家认可之测试实验室以该国等同我国技术规范规定出具。测试报告内容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