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 5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7-06-07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依其用途分为贩卖用与自用二种。 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分为型式认证、符合性声明、简易符合性声明及逐部审验。 前项型式认证、符合性声明、简易符合性声明或逐部审验办理进程规定如下: 一、型式认证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检验报告,检附相关文档向验证机关(构)申请审验,经验证机关(构)确认符合第四条规定后,核发审验证明。 二、符合性声明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检验报告,声明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第四条规定,并检附相关文档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核发审验证明。 三、简易符合性声明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声明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第四条或等同第四条规定,并检附相关文档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核发审验证明。 四、逐部审验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检验报告或来源证明,检附相关文档向本会申请审验,经本会确认符合第四条规定后,核发审验证明。 射频模块(组件)得依前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审验。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性声明及简易符合性声明实施之项目及日期,由本会公告之。 经公告实施符合性声明项目者,得依第三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审验;经公告实施简易符合性声明项目者,得依第三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申请审验。 自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检附相关文档向本会申请审验,经本会确认符合前条规定后,核发审验证明。 前项所称自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输入之低功率射频电机其数量在十部以内者。 二、输入同厂牌同型号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数量在二部以内者。 三、自制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数量在五部以内者。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本国自然人须年满二十岁,并至验证机关(构)临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