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 8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7-06-07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者,应填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档正本或影本,向验证机关(构)申请,经审验合格者,由验证机关(构)核发印有审验合格标签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必要时,验证机关(构)得要求申请者检送器材样品: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二、中文或英文规格数据。 三、电路图或电路方块图。 四、器材样品检验报告。 五、器材样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产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厂牌、型号须清晰可辨读。 六、申请者为本国自然人应检附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文档(双证件),本国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应检附设立相关证明文档。 七、其他经本会要求提供之审验相关数据。 八、光盘片,包含申请书及第一款至第七款电子档。 前项申请审验之文档,除申请书及光盘片由验证机关(构)留存外,其余文档于核发型式认证证明时一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