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物资及固定设施调查实施办法|第 5 条|国营事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05
政府机关、职业团体、公营事业及民间业者为受调查对象,均应配合调查机关调查,并依各该主管机关之规定,协助办理调查工作及提供各项调查统计数据。 各调查机关运行调查前,应先通知受调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