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 6 条|保险|法规|生效中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12
财务概况应记载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财务数据: 一、资金运用表。 二、资产负债表。有增减资情事者,应附注说明之。 三、综合损益表。 四、权益变动表。 五、保险合约负债、保险合约资产(包括剩余保障负债、已发生理赔负债及保险取得现金流量资产)、投资合约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及投资合约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 六、其他负债项下之服务合约负债、特别准备及其他准备。 七、放款总额。 八、逾期放款。 九、逾期放款比率。 十、备抵呆帐金额。 十一、备抵呆帐覆盖率。 十二、关系人交易明细表。 十三、签证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及其意见书。 十四、现金流量表。 十五、盈余分配或亏损拨补之议决。 十六、资产之评估。 十七、各项财务业务指针。 十八、资本适足性之揭露。但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各款财务数据应以签证会计师出具查核签证或核阅财务报告内容或经会计师核阅之资本适足率报告为准。其更新期限,依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财务数据应每季更新;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财务数据应每年更新;第十八款应依保险业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一项各款数据之格式及第十七款之更新频率,由主管机关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