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 5 条|保险|法规|生效中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12
公司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组织:包含组织结构、部门职掌及各部门负责人姓名、总公司、分公司(经办邮局)、服务中心及通信处等国内、外分支机构设立时间、地址、电话、传真、免费申诉专线电话、公司网站之网址、电子邮件信箱。外国保险业并应记载其总公司所在地、设立时间、资本额。 二、人力资源概况:员工、核保人员、理赔人员、精算人员人数及教育程度。 三、各董事、监察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占前十名股东之下列事项: (一)姓名。如属法人股东代表者,并应载明该法人股东名称。 (二)持有股数。 (三)持有股数占已发行股数之比例。 (四)股权设质情形。 (五)投票表决权比例。 四、签证精算人员及外部复核精算人员之姓名及主管机关备查文号。 五、签证会计师姓名及所属事务所名称。 六、往来之保险代理人及兼营保险代理人业务之银行,其名称、地址及电话。 七、前一年度再保费支出占总保费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来再保险人名称、评等。 八、关系人及关系企业名称及其关系,关系企业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实际投资情形。 九、委托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者,该评等机构名称、评等日期、评等结果;其未委托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者,应将未委托评等之事实并予揭露。 十、代收保费机构及代收条件。 前项第八款所称关系人及关系企业之范围,依主管机关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项第三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保险业。 第一项各款事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事项应于事实发生或内容异动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新。 二、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项应于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更新。 三、第七款事项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