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 11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12-16
资本及股份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本来源:叙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已发行之股份种类。(附表六) 二、主要股东名单:列明股权比例达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东,如不足十名,应揭露至股权比例占前十名之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运行状况:应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东会拟议股利分配之情形。预期股利政策将有重大变动时,应加以说明。 四、本次股东会拟议之无偿配股对营业绩效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五、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 (一)公司章程所载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之成数或范围。 (二)本期估列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金额之估列基础、以股票分派之员工酬劳之股数计算基础及实际分派金额若与估列数有差异时之会计处理。 (三)董事会通过之分派酬劳情形: 1.以现金或股票分派之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金额。若与认列费用年度估列金额有差异者,应揭露差异数、原因及处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员工酬劳金额及占本期个体财务报告税后纯益及员工酬劳总额合计数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之实际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数、金额及股价)、其与认列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有差异者并应叙明差异数、原因及处理情形。 六、金融控股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运行完毕者:公司应叙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公司申报买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买回股份期间、买回之区间价格、已买回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已买回数量占预定买回数量之比率、买回本公司股份前及买回后之集团资本适足率、已办理销除及转让之股份数量、累积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累积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已发行股份总数比率、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运行进度及具体措施及未于买回三年内转让完毕致本会采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运行中者:公司应叙明买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买回股份之种类、买回股份之总金额上限、预定买回之期间与数量、买回之区间价格,并应叙明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已买回股份种类、数量、金额及已买回数量占预定买回数量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