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 10-1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12-16
金融控股公司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之编制及揭露,应依下列各款及有关法令办理,其未规定者,依本会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永续揭露准则(以下简称永续揭露准则)办理: 一、应依永续揭露准则及参考永续会计准则理事会(SASB)准则所定之行业揭露主题辨认可合理预期影响其展望之永续相关风险与机会,并揭露可合理预期将于短、中、长期影响金融控股公司之现金流量、筹资可得性或资金成本之重大信息;所称重大,系指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之遗漏、误述或模糊可合理预期将影响一般用途财务报告主要用户以该等信息所作决策之情形。 二、编制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之报导个体及所涵盖之报导期间应与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一致。除首次适用永续揭露准则之年度报导期间外,应同时揭露前一期之比较信息。 三、应声明系依本会认可之永续揭露准则编制永续相关财务信息,并应允当表达该等信息,使其符合攸关性、忠实表述、可比性、可验证性、时效性及可了解性等品质特性。 四、应使一般用途财务报告主要用户了解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与相关财务报告之链接;用以编制永续相关财务信息之数据、假设及衡量单位应与当期财务报告一致,若有重大差异,应予揭露。 五、应按治理、策略、风险管理及指针与目标等内核内容揭露永续相关财务信息,并得依永续揭露准则相关规定使用在报导日无需过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之所有合理且可佐证之信息,及使用与其技能、能力及资源相称之作法,以量化或质性方式揭露。 六、首次适用永续揭露准则之年度报导期间,得仅揭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并应揭露该事实。 七、气候相关信息中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之衡量方法,除依气候变迁因应法规定应盘查之排放源另依环境部所定之方法外,应依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企业会计与报导准则或本会所定之方法衡量,并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S2号气候相关揭露规定揭露所适用之方法及衡量作法、输入值及假设等信息;若于首次适用之前一年度报导期间使用其他方法衡量温室气体排放,于首次适用永续揭露准则之年度得继续使用该其他方法。 八、编制气候相关信息中有关范畴一及范畴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应依本会规定方式取得独立第三方之确信意见及揭露;另范畴三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应依本会所定时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