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第 2 条|推动促参|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8
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交通建设,指铁路、公路、市区道路、大众捷运系统、轻轨运输系统、智能型运输系统、缆车系统、转运站、车站、调度站、航空站、港端口、路外停车场、桥梁、隧道及其设施。 前项智能型运输系统,指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结合信息、通信、电子、控制及管理等技术运用于各种运输软硬件设施,以使整体交通运输之营运管理自动化,或提升运输服务品质之系统。 第一项航空站,指航空站区域内及经行政院核定设置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定之航空客、货运园区内之下列各项设施: 一、供航空器载卸客货之设施。 二、航空器起降活动区域内之设施。 三、维修棚厂。 四、加储油设施。 五、污水处理设施。 六、焚化炉设施。 七、航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相关设施。 八、航空事业营运设施,指投资兴建及营运航空事业办公或具交通系统转运等功能之设施。 九、航空训练设施。 十、过境旅馆。 十一、展览馆。 十二、国际会议中心。 十三、路外停车场。 第一项港端口,指商港区域内之下列各项设施: 一、船舶出入、停泊、货物装卸、仓储、驳运作业、服务旅客之水面、陆上、海底设施、游艇码头等相关设施。 二、新商港区开发,含防波堤、填地、码头等相关设施。 三、各专业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