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理法|第 74 条|通信|法|生效中
第 七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置使用电信资源之公众电信网络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置未使用电信资源之公众电信网络者,经主管机关通知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仍继续用户,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 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核配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 有前项情形,致干扰合法无线电频率用户,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经通知停止使用仍继续用户,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置使用电信资源之公众电信网络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置未使用电信资源之公众电信网络者,经主管机关通知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仍继续用户,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 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核配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 有前项情形,致干扰合法无线电频率用户,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停止使用;经通知停止使用仍继续用户,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