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理法|第 72-1 条|通信|法|生效中
第 七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对海缆登陆站、机房、国际交换机房、卫星通信中心或其设备之核心资通系统,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运作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输入其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其电脑或相关电信设备。 二、无故以电脑程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其电脑或相关电信设备。 三、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其电脑或相关电信设备之电磁纪录。 制作专供犯前项之罪之电脑程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亦同。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对海缆登陆站、机房、国际交换机房、卫星通信中心或其设备之核心资通系统,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运作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输入其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其电脑或相关电信设备。 二、无故以电脑程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其电脑或相关电信设备。 三、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其电脑或相关电信设备之电磁纪录。 制作专供犯前项之罪之电脑程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亦同。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