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89040103 高能粒子治疗设备、附有X光定位之高震波碎石设备
X光机:医疗用X射线诊断设备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稽征代号:Z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传感器、量测/导航/光学仪器等部分规格品属安全保障管制,须该非判定。(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504 一、进口人用医疗器材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医疗器材许可证影本或同意文档,并应申报填列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码(十四码)。(二)如属危险性医疗仪器,除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医疗器材许可证影本,及申报填列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码(十四码)外,并须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准医疗机构购置之同意文档。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规定办理。
- 医疗器材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25 条 — 制造、输入医疗器材,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医疗器材许可证后,始得为之。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品项,其制造、输入应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应依前项规定办理查验登记者,不得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之输入,应由许可证所有人、登录者或其授权者为之。
依第一项但书规定应登录之医疗器材,于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径予登录及注销原许可证,并通知原许可证所有人。 辅助说明:进口医疗器材前,应向卫生福利部申请查验登记、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或完成登录后始得输入;意图贩卖供应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医疗器材者,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62 条 — 意图贩卖、供应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或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办理查验登记而以登录方式为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亦同。
- 581 应检附核能安全委员会同意文档。
- 原子能法
:适用条文 第 26 条 — 游离辐射之防护,依左列规定:
一、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所有人,应向原子能委员会申请执照。
二、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安装、改装,在工程完竣后,应申报原子能委员会作安全检查及游离辐射测量。
三、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操作人,应受有关游离辐射防护之训练,并应领有原子能委员会发给之执照。
四、可发生游离辐射之设备,在使用前,应作游离辐射防护之安全检查,检查纪录应存备查考。
… 辅助说明:进口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者,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核能安全委员会)申请执照并取得同意文档;违反规定擅自输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质者,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并没收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质。 违反罚则 第 32 条 —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并没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质: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生产、输入、输出、运送、保存、使用、废弃、转让核子原料者。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而生产、输入、输出、运送、保存、使用、废弃、转让核子燃料者。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而运用核子反应器者。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者。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5 条 —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输入、输出、过境、转口、运送、贮存、废弃、转让、租借或设置质权,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
前项之运作,应制作完整之料帐纪录,妥善保存,定期报送主管机关备查。
第一项之运作过程中,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并要求经营者检送有关数据;其有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或环境生态之虞者,并得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之运作,或命采行必要之措施。
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为处分时,应以书面… 辅助说明: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废弃物之输入,非经主管机关(核能安全委员会)许可不得为之,并应制作完整料帐纪录妥善保存;违反第15条第1项未经许可输入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者,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40 条 — 违反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
-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原则上不准输入台湾地区,仅经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始得输入;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须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除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外,大陆地区物品不得输入台湾地区;输入前应确认该品项属准许输入项目并符合所定输入条件。
- 贸易法
:适用条文 第 15 条 — 出进口人输出入货品经核发输出入许可证者,应依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货品输出入许可证之核发、更改与有效期限、产地标示、商标申报、来源识别或来源识别码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辅助说明:本货品属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径行报运进口;违反禁止或管制规定擅自输入者,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入货品。 违反罚则 第 28 条 — 出进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输出或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档输入。
五、违反…
输出规定(台湾)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日本 589.38 公吨 73.12%
- 德国 95.41 公吨 11.84%
- 英国 71.21 公吨 8.83%
- 美国 48.32 公吨 5.99%
- 以色列 0.92 公吨 0.11%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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