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58030002 电波气象记录仪
气象记录仪:用电波测量气象的仪器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稽征代号:Z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传感器、量测/导航/光学仪器等部分规格品属安全保障管制,须该非判定。(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602 (一)进口属「应经核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取得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核发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核准证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专用证号证明后由海关放行。但属军事专用者,应取得国防部核发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后由海关放行。(二)经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或其委托之验证机构审验合格之低功率射频器材、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或业余无线电台,免请领进口核准证,但应凭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或其委托之验证机构核发之审验证明办理通关。(备注:原由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发之前揭证明文档亦适用本规定。)
- 电信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65 条 — 射频器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为维持电波秩序,经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经核准,始得制造、输入。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制造、输入之核准方式、条件与废止、申请进程、文档、制造、输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制造、输入或持有供设置电台或主管机关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应定期向主管机关申报其流向、用途及状态。
前项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辅助说明:进口经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连接公众电信网络之电信终端设备,须先经核准或审验合格后始得输入;制造或输入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者,可处新台币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 违反罚则 第 82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未遴用合格之电信工程人员。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加入相关同业公会而为营业行为。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
四、违反主管机关依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定办法有关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合格标签之标贴、印铸或使用之规定。
五、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领有业…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16 条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输入,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给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始得输入。
前项进口许可证得经由互联网申请之;其实施时程及申请流程,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辅助说明:进口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前,原则上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进口许可证,且该器材须经型式认证或审验合格后始得输入;本办法仅规范输入管理进程,违反之处罚另依电信管理法规定办理。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芬兰 0.45 公吨 98.47%
- 德国 0.01 公吨 1.53%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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