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62400002 其他无人机,仅供遥控飞行,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但不超过150公斤
大型无人机:25-150公斤的遥控无人机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先查最终用户与军品属性(部分):对商务部公告列明的 8 家台湾地区实体,两用物项原则禁止出口;专为军事目的设计的无人机须走军品出口专营与审批进程,普通出口商不得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务部 / 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 2026 官方目录|两用物项候选 7 项(部分):中国 10 位码与台湾 CCC 仅共用 HS6;本号别候选包含:9A012.a.1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9A012.a.2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9A501.a 射/航程大于等于300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另有 4 项请至税则详细页展开。命中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命中仍须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终用户判定。(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无人机须按性能判定(9A012/9A501)(部分):HS 8806 不等于一律禁止或一律可出口。同一税号可能同时对应不同管制类别,须核对视距外飞行、续航、抗风、航程、布撒容量、载荷、用途及最终用户。命中清单者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后才可出口。(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9A012:视距外+续航/抗风门槛(部分):可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外受控飞行,且最大续航 ≥1 小时;或续航 ≥30 分钟但<1 小时并能在 ≥46.3 km/h 阵风中起飞及稳定可控飞行,均须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9A501:300 km 航程或 20 L 布撒能力(部分):未命中 9A012,但射/航程 ≥300 km;或具自主飞控导航/视距外操控能力,并内含或可加装容量 ≥20 L 的气雾剂布撒系统,须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无人机出口判断结果
这个税则号别不能单独决定能否出口。请依序核对最终用户、军品属性、9A012、9A501及专用零组件;命中技术清单是「取得许可后可出口」,不是一律禁止。
- 先查最终用户及实际用途:收货人、实际使用单位或转售对象,是否为管控实体、军方或高风险用途? 停止自动出货,交由合规人员审查;命中禁止措施时原则不得出口。
- 判断是否属军品:是否为军用侦察、攻击、电子战或其他专为军事目的设计的无人机? 不得走一般贸易;仅限具军品出口专营资格者办理立项、项目、合约审批及许可。
- 检查 9A012:可视距外受控飞行,并达到续航或抗风门槛吗? 命中 9A012.a.1 或 9A012.a.2,须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 未命中 9A012,再检查 9A501:航程是否达 300 km,或具备 20 L 以上气雾剂布撒能力? 命中 9A501.a、b 或 c,须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 检查发动机、载荷及通信设备:整机或同批货物是否包含受控发动机、红外/雷达/激光/惯导载荷或长距通信设备? 零组件可能另行命中 9A012.b~e,不能只看整机税号。
9A012/9A501 技术门槛
- 9A012.a.1 30 分钟至未满 1 小时:能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外受控飞行;最大续航 ≥30 分钟且<1 小时;能在 ≥46.3 km/h(25 节)阵风中起飞并稳定可控飞行。三项全部符合才命中,须出口许可
- 9A012.a.2 续航 1 小时以上:能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外受控飞行;最大续航 ≥1 小时。两项全部符合即命中,须出口许可
- 9A501.a 超长航程:未被 9A012 管制;射/航程 ≥300 km。须出口许可
- 9A501.b/c 大型布撒无人机:未被 9A012 管制;具自主飞控导航或操作员视距外控制能力;内含或经设计/改装后可配备容量 ≥20 L 的气雾剂布撒系统。三项全部符合即命中,须出口许可
商务部 2025 年第 35 号公告禁止向上述 8 家台湾地区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进行的交易应停止。特殊情况确需出口,须另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也要核对实际使用单位、关系企业、代采购人与可能的转售对象。
2026 官方两用物项目录:HS6 880624 共 7 项候选
商品范围以官方品名与描述为准;中国10位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台湾与中国只共用前6位HS,卡片关联均属候选提示。
-
9A012.a.1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中国商品编号 8801009010、8806229010、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2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无人驾驶航空
器”“无人驾驶
飞艇”以及相关
设备和部件:
说明:9A012.a、
9A012.b.1 、
9A012.d项不管制
模型飞机或模型
飞艇。
技术说明:
就 9A012 项
而言:
1.“红外成
像设备”是一种利
用物体发射的红
外辐射来形成图
像的探测设备,广
泛应用于夜视、热
成像、搜索与救援
等领域。
2.“合成孔
径雷达”是一种主
动式微波遥感系
统,它通过合成孔
径技术获得高分
辨率雷达图像,适
用于地形测绘、环
境监测等。
3.“目标指
示激光器”是一种
用于军事领域的
激光设备,它能精
确地指向目标并
对其进行标记,以
便于激光制导武
器对其进行打击。
4.“瞬时视
场角”是指探测器
在某一瞬间所能
覆盖的视场角度,
它决定了探测器
的空间分辨率。
5.“条带模
式”是合成孔径雷
达工作的一种模
a.在“操作人
员”“自然视距”
以外能够可控
飞行并具有以
下任一特性的
“无人驾驶航空
器”或“无人驾
驶飞艇”:
技术说明:
1.“操作
人员”是指负
责操控“无人驾
驶航空器”或
“无人驾驶飞
艇”的专业人
员,通过地面控
制站对飞行器
进行遥控或编
程,以确保飞行
任务的顺利完
成;
2.“续航
时间”指换算
到国际标准大
气 环 境 条 件
( ISO2533 :
1975)下海平面
零风状态的持
续飞行时间;
3.“自然
视距”是指在
没有任何人为
干扰和大气污
染的理想条件
下,地球表面上
观察者能够清
晰看到物体的
最大距离。视距
是指在地球表
面上,由于地球
曲率的限制,观
察者能够清晰
看到物体的最
大距离。在实际
应用中,通常考
1.最大“续航时间”
大于等于30分钟小
于 1h,以及在大于
等于 46.3 km/h(25
节)的阵风条件下,
具有起飞能力和稳
定可控飞行能力;
-
9A012.a.2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中国商品编号 8801009010、8806229010、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2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2.最大“续航时间”
大于等于1h;
式,其中雷达波束
沿着飞行方向连
续扫描地面,形成
一条宽的扫描带。
6.“聚束模
式”是合成孔径雷
达工作的一种模
式,其中雷达波束
在某一特定区域
进行长时间的聚
焦,以获得更高的
空间分辨率。
7.“光束发
散角”是指光束在
传播过程中发散
的程度,通常用来
描述激光束或其
他类型光束的聚
焦性能。
8.“无线电
视距”是指在没有
任何障碍物的情
况下,无线电波在
自由空间中传播
的最大距离。
虑大气条件对
视距的影响。
-
9A501.a
射/航程大于等于300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国商品编号 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非 9A012 所管制
的“无人驾驶航
空器”:
a.“射/航程”大等于300km的“无
人驾驶航空器”;
说明:9A501项不
管制为娱乐或竞
赛专门设计的模
型飞机。
-
9A501.b.1
包含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国商品编号 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b.具有以下任
一特性,具备自
主飞行控制和
导 航 能 力 的
“无人驾驶航
空器”:
1.包含容量为20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
系统/装置;
-
9A501.b.2
能够配备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国商品编号 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2.经设计或改进后
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
系统/装置;
-
9A501.c.1
包含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国商品编号 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c.具有以下任
一特性,具备操
作员从视距外
控制飞行能力
的“无人驾驶
航空器”:
1.包含容量为20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
系统/装置;
-
9A501.c.2
能够配备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国商品编号 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2.经设计或改进后
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
系统/装置。
官方海关商品编号栏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须办两用物项许可;不得自行猜配税则号别。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航空器及零件部分属安全保障管制,须该非判定。(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602 (一)进口属「应经核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取得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核发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核准证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专用证号证明后由海关放行。但属军事专用者,应取得国防部核发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后由海关放行。(二)经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或其委托之验证机构审验合格之低功率射频器材、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或业余无线电台,免请领进口核准证,但应凭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或其委托之验证机构核发之审验证明办理通关。(备注:原由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发之前揭证明文档亦适用本规定。)
- 电信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65 条 — 射频器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为维持电波秩序,经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经核准,始得制造、输入。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制造、输入之核准方式、条件与废止、申请进程、文档、制造、输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制造、输入或持有供设置电台或主管机关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应定期向主管机关申报其流向、用途及状态。
前项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辅助说明:进口经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连接公众电信网络之电信终端设备,须先经核准或审验合格后始得输入;制造或输入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者,可处新台币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 违反罚则 第 82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未遴用合格之电信工程人员。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加入相关同业公会而为营业行为。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
四、违反主管机关依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定办法有关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合格标签之标贴、印铸或使用之规定。
五、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领有业…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16 条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输入,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给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始得输入。
前项进口许可证得经由互联网申请之;其实施时程及申请流程,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辅助说明:进口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前,原则上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进口许可证,且该器材须经型式认证或审验合格后始得输入;本办法仅规范输入管理进程,违反之处罚另依电信管理法规定办理。
- 617 (一)进口遥控无人机,应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同意文档。但进口之遥控无人机如于进口时未取得型式检验或认可者,自同一进口人经海关第一次放行同型式规格遥控无人机之日起算十二个月内,累计不逾下列数量者,免依上述规定办理。(1)最大起飞重量2公斤以上、未达15公斤:5架。并于进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AK000000000001。(2)最大起飞重量15公斤以上、未达25公斤:2架。并于进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AK000000000002。(二)进口之遥控无人机,如未设备导航设备,于进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AK000000000003、设备导航设备且最大起飞重量未达二公斤,于进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AK000000000004者,免依上述规定办理。(三)军用遥控无人机,凭国防部核发之同意文档进口。
- 民用航空法
:适用条文 第 99-11 条 — 遥控无人机设计、制造、改装,应向民航局申请检验,检验合格者发给遥控无人机检验合格证;其自国外进口者,应经民航局检验合格或认可。但因形式构造简单且经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经检验或认可。
前项遥控无人机之检验基准,由民航局定之。国际间通用技术规范,适于国内采用者,得经民航局核定后采用之。 辅助说明:进口遥控无人机前,须经民航局检验合格或认可(形式构造简单经核准者得免);违反进口者登录及检验、认可等规定者,将禁止其活动并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得没入。 违反罚则 第 118-3 条 — 违反依第九十九条之十七所定规则有关射频识别、检验、认可、维修与检查、飞航活动之活动许可及内容、制造者与进口者之登录及责任、飞航安全相关事件之通报等事项规定者,禁止其活动,并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没入遥控无人机。
- 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
:适用条文 第 13 条 — 遥控无人机之设计、制造、改装,应由设计者、制造者或改装者检附申请书(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请型式检验。经型式检验合格者,发给型式检验合格证(附件三)及型式检验标识(附件四)。
自国外进口之遥控无人机,应由进口者依第一项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型式检验,或检附申请书(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请认可。经认可者,发给认可证明文档及认可标识(附件四)。
前二项或入境旅客自行携带之遥控无人机,其形式构造简单经民航局… 辅助说明:自国外进口遥控无人机,进口者应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文档并申请型式检验,且于公开贩售前向民航局指定信息系统登录厂牌、型号及进口者等数据后,始得进口贩售。
- 电信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65 条 — 射频器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为维持电波秩序,经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经核准,始得制造、输入。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制造、输入之核准方式、条件与废止、申请进程、文档、制造、输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制造、输入或持有供设置电台或主管机关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应定期向主管机关申报其流向、用途及状态。
前项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辅助说明:进口经主管机关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连接公众电信网络之电信终端设备,须先经核准或审验合格后始得输入;制造或输入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者,可处新台币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 违反罚则 第 82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未遴用合格之电信工程人员。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加入相关同业公会而为营业行为。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
四、违反主管机关依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定办法有关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合格标签之标贴、印铸或使用之规定。
五、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领有业…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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