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66090009 其他烤箱;炊具、炊盘、煮环、烤器、烘焙器
其他电热炊具:非特定分类厨电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10%
稽征代号:T*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半导体、通信/电脑/传感器等部分规格品属安全保障管制;须做该非判定,符合者需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C02 本项下部分商品属于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商品。 标检局检验方式:可采逐批检验(每批检验期限约 14–28 天)或验证登录(登录模式 2+3 / 2+4 / 2+5 / 2+7、审查约 14 天、证书效期 3 年)。 不同限检验范围的方式可能不同,以标检局公告为准。
- 商品检验法
:适用条文 第 3 条 — 下列商品,经标准检验局指定公告种类、品目或输往地区者,应依本法运行检验:
一、在国内生产、制造或加工(以下简称产制)之农工矿商品。
二、向国外输出之农工矿商品。
三、向国内输入之农工矿商品。 辅助说明:进口经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之商品,应依商品检验法运行检验、报验合格后始得输入及进入市场;违反规定将未符合检验规定之商品输入或进入市场者,可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60 条 — 应施检验商品之报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将未符合检验规定之商品运出厂场、输出入或进入市场。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不得运出货物保存地点之规定。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重行报验、第四十条第一项重行登录或第四十五条第二项重新声明之规定。
四、以诈伪方法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五、未依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于一定期间内核销。
…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31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Cooking Master 型号:ALLDA-1000 规格:110V/60HZ/1500W(2018-03-14)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为Cooking Master,型号:ALLDA-1000,规格:110V/60HZ/1500W;依检附之数据,案货系家庭用-多功能食物调理机,功能包含秤重、混和、切碎、研磨、揉面、蒸煮、搅拌与乳化、控制加热,主要功能为蒸煮与热烹饪,形式上属烤箱、炊具、炊盘、煮环、烤器、烘焙器(例如:对流型,电阻型,红外线,高周波感应及气-电联合之器具)范畴,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8516节之诠释及依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8516.60.90.00-9「其他烤箱;炊具、炊盘、煮环、烤器、烘焙器」。 材质成分::马达:40~11000 RPM / 500W 加热器:1000W 温度设置:0~120度 额定电压:110V / 60HZ 功能用途::家庭用-多功能食物调理机 功能包含秤重、混和、切碎、研磨、揉面、蒸煮、搅拌与乳化、控制加热 发文文号 107AA0192
- 申报货品::气炸锅 AIR FRYER/型号:MO78210/制造厂商货号 HF-959B(2016-05-27)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气炸锅 AIR FRYER,型号:MO78210,依检附之数据,可提供烹饪、烘、烤功能,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8516节之诠释及(102)基预字第0764号、(101)中预字第0079号及(101)中预字第0064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之分类意旨,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8516.60.90.00-9「其他烤箱;炊具、炊盘、煮环、烤器、烘焙器」。 材质成分::304不锈钢(60%)+PP塑料(40%) 功能用途::类似烤箱功能,烹饪/烘/烤 发文文号 105AA0387
- 申报货品::电气无水锅、型号KN-HT99A 红色(2016-01-19)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电气无水锅、型号KN-HT99A,系以无需加水蒸煮方式烹调食材,参据H.S.注解中文版对税则第851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8516.60.90.00-9号「其他烤箱;炊具、炊盘、煮环、烤器、烘焙器」项下。 功能用途::以无须另加水蒸煮方式烹调食材。/烹煮食材 发文文号 105CA0021
- 申报货品::水波炉/型号:R-HL5T/请参考附件DM(2015-07-2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水波炉/型号:R-HL5T」,依据检附数据说明,使用过热水蒸气烧烤烹调食物,并搭载快速蒸杯加热蒸煮食物料理,与(104)基预字第0328、0329号及(102)基预字第0945号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货品类似,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8516节之诠释及上述答复函案例,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8516.60.90.00-9。 功能用途::使用过热水蒸气烧烤烹调食物,并搭载快速蒸杯加热蒸煮食物料理 发文文号 104AA0434
- 申报货品::水波炉/AX-WP5T(R)/规格如附件图样影本(2015-06-04)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水波炉,根据检附型录及说明,系具有烧烤、蒸煮及微波食物之功能,参据(102)基预字第0945号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及HS注解对第851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8516.60.90.00-9。 功能用途::以高温蒸气蒸煮与过热水蒸气烧烤方式加热食物 发文文号 104AA0329
- 申报货品::水波炉/AX-WP5T(W)/规格如附件图样影本(2015-06-04)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水波炉,根据检附型录及说明,系具有烧烤、蒸煮及微波食物之功能,参据(102)基预字第0945号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及HS注解对第851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8516.60.90.00-9。 功能用途::以高温蒸气蒸煮与过热水蒸气烧烤方式加热食物 发文文号 104AA0328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化学品 / 列管法规
T* (T/T*)电器类 15% 货物税条例第 11 条
电器类之课税项目及税率如左:
一、电冰箱: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气机:凡用电力调节气温之各种冷气机、热气机等均属之,从价 征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机、空调箱、送风机等组成之中央系统型冷 暖气机,从价征收百分十五。
三、除湿机:凡用电力调节室内空气湿度之机具均属之,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厂使用之湿度调节器免税。
四、音响组合:分离式音响组件,包括唱盘、调谐器、收音扩大器、录音座、扩大器、扬声器等及其组合体均属之,从价征收百分之十。
五、电烤箱:凡以电热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属之,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五。
前项各款之货物,如有与非应税货物组合制成之货物者,或其组合之货物适用之税率不同者,应就该货物全部之完税价格按最高税率征收。
第一项第三款冷暖气机,得就其主要机件,由财政部订定办法折算课征。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中国大陆 3,605.41 公吨 92.33%
- 泰国 140.30 公吨 3.59%
- 德国 93.16 公吨 2.39%
- 法国 45.51 公吨 1.17%
- 波兰 8.31 公吨 0.21%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延伸阅读与工具
快递单号预报
请输入快递单号
在政府海关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