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54000908 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非卷盘状,热轧后未进一步加工,宽度600公厘及以上者
合金钢:热轧扁轧
反倾销税 / 平衡税警示
此货品自下列国家进口,除一般进口税外,另须加课反倾销税或平衡税:
- 中国大陆:反倾销税 59.57% 课征至 2027-09-13 碳钢钢板 中国大陆所有制造商或出口商:59.57% 反倾销税 16.1% ~ 20.15% 课征至 2030-07-02 特定热轧扁轧钢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制造商(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6.10%;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20.15%
- 印尼:反倾销税 42.91% 课征至 2027-09-13 碳钢钢板 印尼所有制造商或出口商:42.91%
- 印度:反倾销税 32.82% 课征至 2027-09-13 碳钢钢板 印度所有制造商或出口商:32.82%
- 巴西:反倾销税 31.1% 课征至 2027-09-13 碳钢钢板 巴西所有制造商或出口商:31.10%
- 韩国:反倾销税 5.8% ~ 80.5% 课征至 2027-09-13 碳钢钢板 韩国:Hyundai Steel Company:5.80%;POSCO(制造商)、POSC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Donghwa Corporation、GS Global Corporation及Hyosung TNC Corporation(出口商):19.99%;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80.50%
反倾销税依来源国与厂商而不同,实际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本数据整理自财政部正式公告,仅供参考。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7%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输出入规制法 别表第2 第36(巴塞尔公约)— 钢铁废料(部分):受污染或属巴塞尔附件之钢铁废料须输出承认+环境大臣确认;一般洁净钢铁废料多不受控,须逐案判定。(经济产业省 / 环境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469 除产地为财政部公告应课征反倾销税之国家者外,进口时应检附出口国、产制国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之产地证明。
- 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
:适用条文 第 4 条 — 进口货物原产地由进口地关税局认定之。原产地认定有疑义时,进口地关税局得通知纳税义务人限期提供产地证明文档或样品。
前项所称产地证明文档,包括交易文档、产制该货物之原物料或加工数据或其他相关数据。
纳税义务人未依第一项期限提供产地证明文档或样品,或所提供证明文档或样品不足认定原产地,进口地关税局得请求其他机关协助认定。其他机关未能自进口地关税局请求协助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明确书面意见时,进口地关税局… 辅助说明:进口货品之原产地由进口地关税局认定,认定有疑义时须于期限内提供出口国或产制国政府出具之产地证明文档;未依限提供致无法认定者,海关得依相关规定处理,影响税率适用或不准进口。
- 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申请对进口货物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者,应检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并依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检附相当数据,向财政部为之:
一、进口货物说明:
(一)该货物之名称、品质、规格、用途、税则号别或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及其他特征。
(二)该货物之输出国或产制国与已知之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及我国进口商。
二、申请人资格说明:
(一)申请人身分及支持与反对申请案之我国同类货物生产者及其最近一年生产量,与具… 辅助说明:进口货物若产地为财政部公告应课征反倾销税之国家,进口时应检附出口国或产制国政府出具之产地证明;同类货物产业具代表性者,得检具申请书向财政部申请对该进口货物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
-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原则上不准输入台湾地区,仅经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始得输入;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须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除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外,大陆地区物品不得输入台湾地区;输入前应确认该品项属准许输入项目并符合所定输入条件。
- 贸易法
:适用条文 第 15 条 — 出进口人输出入货品经核发输出入许可证者,应依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货品输出入许可证之核发、更改与有效期限、产地标示、商标申报、来源识别或来源识别码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辅助说明:本货品属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径行报运进口;违反禁止或管制规定擅自输入者,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入货品。 违反罚则 第 28 条 — 出进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输出或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档输入。
五、违反…
输出规定(台湾)
- 132 出口目的国为欧盟者,应检附台湾钢铁工业同业公会签发以我国为原产地之原产地证明书。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5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高锰钢板(钢号:Mn13) 形状:平板 规格:10m/m×2米×6.25米(2018-04-27)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高锰钢板」,钢号:Mn13,规格:10mmx2mx6.25m平板,经热轧后未进一步加工而得热轧高碳高锰钢成品,成分为碳 0.94%、硅 0.49%、锰12.96%、磷 0.018%、硫 0.001%、铁 余量,其中锰含量超过1.65%,符合税则第72章章注一、(己)之合金钢定义,依据HS注解对税则第7225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7225.40.00.90-8「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非卷盘状,热轧后未进一步加工,宽度600公厘及以上者」。 材质成分::高碳高锰钢,成分含量:C 0.94%、Si 0.49%、Mn 12.96%、P 0.018%、S 0.001% 功能用途::功能:耐磨板 用途:喷砂机内部铺设衬板用 发文文号 107AA0280
- 申报货品::HOT ROLLED ALLOY STEEL PLATE(热轧合金钢板)GRAD:S55C+Cr尺寸(厚):380-750mm*(宽)1500-2200mm*(长)2000mm以上(2016-09-0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其检附之数据说明,系由C:0.52-0.58%、Mn:0.60-0.90%、Si:0.15-0.35%、P≦0.03%、S≦0.03%、Al≦0.08%、Cr:0.30-0.50%、Ni≦0.20%、Mo≦0.005%、Cu≦0.30%及铁等组成属其他合金钢,以热轧成(厚):380-750mm*(宽)1500-2200mm*(长)2000mm以上之钢板,参据(102)高预字第231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案例,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7225.40.00.90-8号。 材质成分::C:0.52~0.58,Si:0.15~0.35,Mn:0.60~0.90,P:≤0.03,S:≤0.03,Cr:0.30~0.50,Ni:≤0.2,Cu:≤0.3,Mo:≤0.005,Al:≤0.08 功能用途::供应机械及模具产业开发模具使用及开发汽车AM(售后服务)市场相关模具(例如:车子门板,保险杆,仪表板或车灯的部份模具,大型垃圾桶的模具...等) 发文文号 105BA0200
- 申报货品::热轧钢板HOT ROLLED STEEL PLATE,钢号:CCS/E690,尺寸:20mm×2,000mm×5,000mm(2013-09-12)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热轧钢板」依检附数据及说明,其成分钼(Mo)含量占0.17%,超过0.08%标准,符合税则第72章章注一、(己)之其他合金钢定义,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7225.40.00.90-8「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非卷盘状,热轧后未进一步加工,宽度600公厘及以上者」项下。 材质成分::热轧扁轧制品,化学成份(0.001%):C:120、Si:230、Mn:950、P:7、S:2、Cr:270、Al:44、Mo:170、Ti:15、Cu:10、Nb:21、Ni:180、V:36、Ceq:390 功能用途::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板的焊接试片 发文文号 102BA231
- 申报货品::热轧钢板HOT ROLLED STEEL PLATE,钢号:CCS/E690,尺寸:20mm×2,000mm×4,000mm(2013-09-12)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热轧钢板」依检附数据及说明,其成分钼(Mo)含量占0.17%,超过0.08%标准,符合税则第72章章注一、(己)之其他合金钢定义,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7225.40.00.90-8「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非卷盘状,热轧后未进一步加工,宽度600公厘及以上者」项下。 材质成分::热轧扁轧制品,化学成份(0.001%):C:120、Si:230、Mn:950、P:7、S:2、Cr:270、Al:44、Mo:170、Ti:15、Cu:10、Nb:21、Ni:180、V:36、Ceq:390 功能用途::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板的焊接试片 发文文号 102BA230
- 申报货品::高锰耐磨钢板 型号:Mn13 规格:厚10mm*宽1810mm*长6160mm(2010-06-11)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成分表等数据说明,系含锰12.8%之合金钢板,热轧后未进一步加工,参据H.S.中文注解对税则第7225节之诠释,归列货品分类号列7225.40.00.90-8。 材质成分::化学成分(%): C:0.98%、Si:0.35%、Mn:12.8%、P:0.01%、S:0.002% 功能用途::抗冲击、高密度耐磨钢板,制作电磁鼓转销国外。 发文文号 099BA124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中国大陆 6,166.07 公吨 70.12%
- 瑞典 1,370.10 公吨 15.58%
- 日本 510.74 公吨 5.81%
- 比利时 366.85 公吨 4.17%
- 德国 179.35 公吨 2.04%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延伸阅读与工具
快递单号预报
请输入快递单号
在政府海关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