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93290113 SUS316系列之冷轧(冷延)不锈钢扁轧制品,厚度3公厘及以上,但小于4.75公厘者
不锈钢:热轧扁轧
反倾销税 / 平衡税警示
此货品自下列国家进口,除一般进口税外,另须加课反倾销税或平衡税:
- 中国大陆:反倾销税 38.11% 课征至 2030-03-17 不锈钢冷轧钢品(300系) 中国大陆制造商或出口商:38.11%
- 韩国:反倾销税 37.65% 课征至 2030-03-17 不锈钢冷轧钢品(300系) 韩国制造商或出口商:37.65%
反倾销税依来源国与厂商而不同,实际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本数据整理自财政部正式公告,仅供参考。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NT$6200/TNE or 10.2% whichever is higher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输出入规制法 别表第2 第36(巴塞尔公约)— 钢铁废料(部分):受污染或属巴塞尔附件之钢铁废料须输出承认+环境大臣确认;一般洁净钢铁废料多不受控,须逐案判定。(经济产业省 / 环境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469 除产地为财政部公告应课征反倾销税之国家者外,进口时应检附出口国、产制国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之产地证明。
- 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
:适用条文 第 4 条 — 进口货物原产地由进口地关税局认定之。原产地认定有疑义时,进口地关税局得通知纳税义务人限期提供产地证明文档或样品。
前项所称产地证明文档,包括交易文档、产制该货物之原物料或加工数据或其他相关数据。
纳税义务人未依第一项期限提供产地证明文档或样品,或所提供证明文档或样品不足认定原产地,进口地关税局得请求其他机关协助认定。其他机关未能自进口地关税局请求协助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明确书面意见时,进口地关税局… 辅助说明:进口货品之原产地由进口地关税局认定,认定有疑义时须于期限内提供出口国或产制国政府出具之产地证明文档;未依限提供致无法认定者,海关得依相关规定处理,影响税率适用或不准进口。
- 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申请对进口货物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者,应检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并依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检附相当数据,向财政部为之:
一、进口货物说明:
(一)该货物之名称、品质、规格、用途、税则号别或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及其他特征。
(二)该货物之输出国或产制国与已知之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及我国进口商。
二、申请人资格说明:
(一)申请人身分及支持与反对申请案之我国同类货物生产者及其最近一年生产量,与具… 辅助说明:进口货物若产地为财政部公告应课征反倾销税之国家,进口时应检附出口国或产制国政府出具之产地证明;同类货物产业具代表性者,得检具申请书向财政部申请对该进口货物课征平衡税或反倾销税。
输出规定(台湾)
- 132 出口目的国为欧盟者,应检附台湾钢铁工业同业公会签发以我国为原产地之原产地证明书。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芬兰 473.53 公吨 48.25%
- 越南 286.91 公吨 29.23%
- 日本 159.70 公吨 16.27%
- 瑞典 61.33 公吨 6.25%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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