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89130002 蚊香
蚊香:燃烧驱蚊盘香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7.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部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47 号,2019-08-22 修正):依《巴塞尔公约》出口危险废物须取得生态环境部核准,禁止向非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标准为准,非 HS 列表。(生态环境部)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552 进口环境用药(包括原体、成品),应检附:(一)1.环境部核发之环境用药输入许可证影本。非环境用药输入许可证持有者,应加附持有者之授权文档,或于环境用药许可证影本上加盖授权使用之章戳。2.环境用药贩卖业许可执照影本。但环境用药制造业者进口环境用药原体得检附具该原体成分之环境用药制造许可证影本;或(二)环境部核发之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项目防治或申请登记用样品同意文档;或(三)非属公告之环境用药微生物制剂或污染防治用药,应检附环境部证明文档。
- 环境用药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9 条 — 制造、加工或输入环境用药,应将其名称、成分、性能、制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报告、药效(效力)报告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标示及样品,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发许可证后,始得制造、加工或输入。
前项取得许可证之环境用药属一般环境用药者,主管机关应于互联网上公告其制造或输入厂商、产品名称、许可证字号、成分、性能及产品标示等数据,方便一般民众查找。
输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或核准之环境用药… 辅助说明:进口环境用药(含原体、成品)前,须取得并检附环境部核发之环境用药输入许可证影本始得输入;输入伪造或禁用环境用药者,可处负责人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46 条 — 制造、加工、输入伪造或禁用环境用药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明知为伪造、禁用环境用药,而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贮存或为之调配、分装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制造、加工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劣质环境用药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贮存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七条或第八条第三款之环境用药…
- 环境用药许可证申请核发作业准则
:适用条文 第 2 条 — 制造、加工或输入环境用药者,应检具申请书及附件一之证明文档、数据,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环境用药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辅助说明:进口环境用药(含原体、成品)前,须检具申请书及证明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环境用药输入许可证,并检附我国驻外单位验证之出产国许可制造及上市等证明文档后,始得输入。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马来西亚 795.99 公吨 52.78%
- 印尼 406.04 公吨 26.92%
- 泰国 255.97 公吨 16.97%
- 中国大陆 40.94 公吨 2.71%
- 越南 9.17 公吨 0.61%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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