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86100004 净重不超过300公克之包装
小包装杀虫剂:300g以下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7.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部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47 号,2019-08-22 修正):依《巴塞尔公约》出口危险废物须取得生态环境部核准,禁止向非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标准为准,非 HS 列表。(生态环境部)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801 (一)进口农药,应依405规定办理。(二)进口动物用药品,应依406规定办理。(三)进口环境卫生用药品,应依552规定办理。(四)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依553规定办理。(五)进口非属上述项目者,应检具经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核发之证明文档办理通关放行。
-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3 条 — 制造、输入、贩卖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并依许可证内容运作。
使用、贮存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依登记文档内容运作。
废弃、输出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逐批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始得运作。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其运作总量低于依第十一条第二项公告之分级运作量者… 辅助说明: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依规定检附许可文档办理;若属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而未经许可擅自输入者,可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 违反罚则 第 55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并得勒令歇业、撤销、废止登记或撤销、废止其许可证:
一、违反依第八条第二项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规定。
二、未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运作。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运作风险投保责任保险。
五、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依同条第…
- 农药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9 条 — 农药之制造、加工或输入,除本法另有规定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不列管之农药者外,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许可证。 辅助说明:进口农药前,除公告不列管者外,应先经农业部核准登记并取得农药许可证;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属伪农药,输入禁用农药者最重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七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45 条 — 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禁用农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七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2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应将其成分、性能、制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证书费、检验费,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前项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进程、许可证之变更、展延、补发、换发、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以动物用药品优良制造准则,作为核发及展延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之基准;动物用… 辅助说明:进口动物用药品(含原料药、制剂及生物药品)前,应将成分、性能、制法等数据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检验登记,取得输入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即属动物用禁药,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禁药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33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除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但书所定情形外,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四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环境用药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9 条 — 制造、加工或输入环境用药,应将其名称、成分、性能、制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报告、药效(效力)报告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标示及样品,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发许可证后,始得制造、加工或输入。
前项取得许可证之环境用药属一般环境用药者,主管机关应于互联网上公告其制造或输入厂商、产品名称、许可证字号、成分、性能及产品标示等数据,方便一般民众查找。
输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或核准之环境用药… 辅助说明:进口环境卫生用药品应依规定取得环境部核发之输入许可证后办理;输入伪造或禁用环境用药者,可处负责人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46 条 — 制造、加工、输入伪造或禁用环境用药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明知为伪造、禁用环境用药,而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贮存或为之调配、分装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制造、加工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劣质环境用药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贮存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七条或第八条第三款之环境用药…
- MP1 (一)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二)「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应向国际贸易署办理输入许可证;未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依一般签证规定办理。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一律以进口论。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准许项目及输入条件,并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输入许可,未符合条件者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6 条 — 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署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第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输入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五、本法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六、本法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输入采有条件准许,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限制输入货品表所列输入规定办理;列有特别规定代号者,须另检附指定主管机关之文档方得进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1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防虫忌避胶带 净重:30g(2017-10-23)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系以基底树脂(聚丙烯)90%、依芬宁(Etofenprox)5%、偏苯三酸酯4%、乙酸乙酯1%原料所制成之防虫胶带,净重为30g。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106年7月27日环化控字第1060005657号函核定本产品应以环境用药品管理。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38章目注2及第3808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3808.61.00.00-4「净重不超过300公克之包装」。 材质成分::基底树脂(聚丙烯) 90%、依芬宁(Etofenprox) 5%、偏苯三酸酯 4%、乙酸乙酯 1% 功能用途::防止虫类入侵 发文文号 106AA0662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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