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20010004 代拿迈
代拿迈:硝化甘油炸药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6.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7.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2026 官方目录|两用物项候选 15 项(部分):中国 10 位码与台湾 CCC 仅共用 HS6;本号别候选包含:1C239.a 含有(环)四亚甲基四硝胺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1C239.b 含有(环)三亚甲基三硝基胺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1C239.c 含有三氨基三硝基苯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另有 12 项请至税则详细页展开。命中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命中仍须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终用户判定。(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2026 官方两用物项目录:HS6 360200 共 15 项候选
商品范围以官方品名与描述为准;中国10位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台湾与中国只共用前6位HS,卡片关联均属候选提示。
-
1C239.a
含有(环)四亚甲基四硝胺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3990062、3602009010、3602001010;含有以下任何一
种物质大于 2%
(按重量计)的高
能炸药或混合物:
a.(环)四亚甲基四硝胺(HMX)
(CAS2691-41-0);
-
1C239.b
含有(环)三亚甲基三硝基胺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3990062、3602009010、3602001010;b.(环)三亚甲基三硝基胺(RDX)
(CAS121-82-4);
-
1C239.c
含有三氨基三硝基苯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21590030、3602009010、3602001010;c.三氨基三硝基苯(TATB)(CAS
3058-38-6);
-
1C239.d
含有氨基二硝基苯并氧化呋咱或7-氨基-4,6-硝基苯并呋咱-1-氧化物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4999084、3602009010、3602001010;d.氨基二硝基苯并氧化呋咱或7-氨基
-4,6- 硝 基 苯 并 呋 咱 -1- 氧 化 物
(ADNBF)(CAS97096-78-1);
-
1C239.e
含有1,1-二氨基-2,2-二硝基乙烯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21290020、3602009010、3602001010;e.1,1-二氨基-2,2-二硝基乙烯(DADE
或FOX7)(CAS145250-81-3);
-
1C239.f
含有2,4-二硝基咪唑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3290020、3602009010、3602001010;f.2,4-二硝基咪唑(DNI)(CAS
5213-49-0);
-
1C239.g
含有二氨基氧化偶氮呋咱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4999084、3602009010、3602001010;g.二氨基氧化偶氮呋咱(DAAOF或
DAAF)(CAS78644-89-0);
-
1C239.h
含有二氨基三硝基苯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21519030、3602009010、3602001010;h.二氨基三硝基苯(DATB)(CAS
1630-08-6);
-
1C239.i
含有二硝基甘脲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3990061、3602009010、3602001010;i.二硝基甘脲(DNGU 或DINGU)
(CAS55510-04-8);
-
1C239.j
含有2,6-双(苦基氨基)-3,5-二硝基吡啶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3399071、3602009010、3602001010;j.2,6-双(苦基氨基)-3,5-二硝基吡
啶(PYX)(CAS38082-89-2);
-
1C239.k
含有3,3′-二氨基-2,2′,4,4′,6,6′-六硝基联苯或二苦酰胺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21590030、3602009010、3602001010;k.3,3′-二氨基-2,2′,4,4′,6,6′-六硝基联
苯或二苦酰胺(DIPAM)(CAS
17215-44-0);
-
1C239.l
含有二氨基偶氮呋咱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4999084、3602009010、3602001010;l.二氨基偶氮呋咱(DAAzF)(CAS
78644-90-3);
-
1C239.m
含有1,4,5,8-四硝基-哒嗪并[4,5-d]哒嗪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33990061、3602009010、3602001010;m.1,4,5,8-四硝基-哒嗪并[4,5-d]哒嗪
(TNP)(CAS229176-04-9);
-
1C239.n
含有六硝基茋的高能炸药或混合物;中国商品编号 2904209010、3602009010、3602001010;n . 六 硝 基 茋 ( HNS ) ( CAS
20062-22-0);
-
1C239.o
晶体密度大于1.8g/cm3、爆速超过8000m/s的各种炸药;中国商品编号 3602009010、3602001010;o.晶体密度大于1.8g/cm3、爆速超过
8000m/s的各种“炸药”。
官方海关商品编号栏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须办两用物项许可;不得自行猜配税则号别。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火药类取缔法(部分):火药、爆药、烟火等出口受火药类取缔法规范,须取得输出许可。(经济产业省(产业保安))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部分规格可能属武器/飞弹相关安全保障管制,须该非判定。(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301 应检附经济部同意文档
- 贸易法
:适用条文 第 15 条 — 出进口人输出入货品经核发输出入许可证者,应依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货品输出入许可证之核发、更改与有效期限、产地标示、商标申报、来源识别或来源识别码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辅助说明:本货品输入前须依规定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输入许可证或检附指定主管机关之同意文档,并依许可证内容办理进口;未依规定取得许可或违反输入管制擅自输入者,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其输出入货品。 违反罚则 第 28 条 — 出进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输出或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档输入。
五、违反…
输出规定(台湾)
- 483 应检附经济部同意文档
- S01 输往北韩敏感货品清单内列管项目出口或再出口至北韩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或经济部委任或委托之机关(构)申请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并凭以报关出口。
- S03 输往伊朗敏感货品清单内列管项目出口或再出口至伊朗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或经济部委任或委托之机关(构)申请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并凭以报关出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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