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52910007 烯丙醇
烯丙醇:CH2=CHCH2OH,有机合成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1%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2.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易制毒化学品与监控化学品出口管制(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须申请许可;《禁用化学武器公约》监控化学品另受管制。麻黄碱类(见 2939)管制尤严。(商务部 / 公安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化审法)(部分):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等特定化学物质之出口受管理。(经济产业省 / 环境省)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规格属安全保障管制;须做该非判定,符合者需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553 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之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许(核)可文档;如非属环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核发之不列管证明文档。
-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3 条 — 制造、输入、贩卖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并依许可证内容运作。
使用、贮存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依登记文档内容运作。
废弃、输出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逐批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始得运作。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其运作总量低于依第十一条第二项公告之分级运作量者… 辅助说明: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前,须检附主管机关核发之许(核)可文档(非列管者应附不列管证明)并依许可证内容运作;未经许可擅自输入者,可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55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并得勒令歇业、撤销、废止登记或撤销、废止其许可证:
一、违反依第八条第二项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规定。
二、未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运作。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运作风险投保责任保险。
五、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依同条第…
输出规定(台湾)
- 533 出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应检附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同意之输出登记文档;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及管制输出运作行为之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之核可文档;如非属环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学物质及管制输出运作行为之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核发之不列管证明文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日本 2,600.13 公吨 92.48%
- 新加坡 182.58 公吨 6.49%
- 中国大陆 28.90 公吨 1.03%
- 美国 — 0.00%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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