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9090907 其他调制动物饲料
除家禽饲料(23099090300)、鱼饲料(23099090408)、家畜饲料(23099090293)及含药物饲料(23099090603)以外的调制动物饲料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PY,SZ,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404 (一)进口饲料,应检附农业部核发之饲料输入登记证影本或农业部、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发之饲料制造登记证影本(持饲料制造登记证申请进口者,仅限饲料工厂进口自用饲料原料)。(二)进口饲料添加物,应检附农业部核发之饲料添加物输入登记证影本(以上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品目以农业部公告者为准)。(三)非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登记证持有者,应加附持有者之授权文档,或于登记证影本上加盖授权使用之章戳。(四)如属样品、赠品,应检附农业部或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发之进口同意文档。
- 饲料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1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品目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该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经检验合格,发给输入许可登记证(以下简称输入登记证)后,始得输入。但经许可制造补助饲料或配合饲料并取得制造登记证者,为供自有工厂制造该补助饲料或配合饲料而输入之饲料,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经发给输入登记证者,得授权其他饲料贩卖业者办理输入。
前二项申请要件、进程、应检附文档、检验方法、许可条件、输入登记…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品目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前,须向农业部申请许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输入登记证后始得输入;输入含有害物质或禁用成分等不得输入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最重可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并科 2 千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26 条 — 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未遂犯罚之。
- B01 进口时,应依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编订之「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及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 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34 条 — 应施检疫物之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应施检疫物到达依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告之港、站时,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依前条第三项所定准则缴验输出国检疫机关发给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或其他文档。但动物检疫证明书经我国与输出国双方议定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旅客或服务于车、船或航空器之人员携带应施检疫物者,应于入境时依前项规定申请检疫。
应施检疫物不得以邮递寄送输入;其以邮递寄送输入者,应予退运、没入… 辅助说明:进口应施检疫之动物及其产品前,输入人或其代理人须于货物到达指定港站时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缴验输出国检疫证明书;未经检疫擅自输入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者,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该检疫物并得径予没入。 违反罚则 第 41 条 — 擅自输入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不问属于何人所有,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运行业务,犯第一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项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
- 植物防疫检疫法
:适用条文 第 17 条 — 输入检疫物,应于到达港、站时,由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经完成检疫,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旅客或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携带检疫物,应于入境时申请检疫。
检疫物不得以邮寄方式输入;其以邮寄方式输入者,应予退运或销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检疫机关依第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公告免缴验检疫证明书。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并经核准输… 辅助说明:进口应施检疫之植物或植物产品前,输入人须依防检署「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缴验检疫证明书;未经检疫擅自输入禁止输入之检疫物者,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罚则 第 22 条 —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输入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检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植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 MP1 (一)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二)「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应向国际贸易署办理输入许可证;未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依一般签证规定办理。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一律以进口论。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准许项目及输入条件,并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输入许可,未符合条件者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6 条 — 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署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第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输入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五、本法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六、本法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输入采有条件准许,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限制输入货品表所列输入规定办理;列有特别规定代号者,须另检附指定主管机关之文档方得进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217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粗饲料WASTE INSTANT NOODLES FOR FEED USE, GRANULAR(2018-05-31)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为方便面不良品及边料屑经高压成型制成之粗饲料,依据解释准则一(第19章章注一及23章章注一)、六之规定及经济部国际贸易局107年5月29日贸服字第1077015277号函示,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2309.90.90.90-7号「其他调制动物饲料」。另本案产品主成分为「方便面下脚料」,非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04年12月2日公告「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之饲料」或「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之饲料添加物」,爰不得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使用,并予叙明。 材质成分::组成成分:小麦粉、棕榈油、食盐、酸度调节剂、增稠剂、抗氧化剂、绿茶粉。 功能用途::喂养/动物饲料(家禽、家畜、水产鱼类用) 发文文号 107BA0092
- 申报货品::立卜能LIPMAX、25公斤/袋(2018-04-3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成分为卵磷脂、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水分及载体(二氧化硅及碳酸钙),供作饲料添加,属含乳化剂及无机物质(输送剂)之调制动物饲料,依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并参据H.S.中文注解对税则第2309节之诠释及经济部国际贸易局107年4月27日贸服字第1077011822号函示,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2309.90.90.90-7号「其他调制动物饲料」项下,且非属该号列目前已开放中国大陆输入18项货品之范畴。 材质成分::卵磷脂≥2%,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10%,水分≤10%,载体二氧化硅,碳酸钙至100% 功能用途::以乳糜化脂肪提高脂肪利用率,提高脂溶剂性物质吸收,提高饲料效率及降低饲料成本。 发文文号 107BA0069
- 申报货品::URSO 100(BILE ACIDS),TOTAL BILE ACIDS 25-30%,CaCO3 65%,LOSS ON DRYING 6%(2018-04-18)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系由胆汁酸及载体(碳酸钙)混合而成,用以乳化脂肪,促进摄食,属含乳化剂及无机物质(输送剂)之调制动物饲料,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309节之诠释,依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宜改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309.90.90.90-7「其他调制动物饲料」。 材质成分::TOTAL BILE ACIDS 25-30%,CARRIER(CaCO3) 65%,LOSS ON DRYING 6% MAX 功能用途::属有机酸,可乳化脂肪,促进摄食,改善饲料效率 发文文号 107AA0258
- 申报货品::乳能(含胆汁酸20%)(2018-04-13)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系由20%胆汁酸(猪脱氧胆酸、鹅脱氧胆酸及胆酸组成)及80%淀粉(载体)组成,功能为促使水产动物饲料中的油脂消化吸收,提高饲料转化效率。案货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107年2月12日防检一字第1071401731号函复非属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参据H.S.中文注解对税则第2309节之诠释,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2309.90.90.90-7号「其他调制动物饲料」。 材质成分::定量公式: 淀粉(载体或赋形剂)80% Max., 胆汁酸20% Min. 功能用途::胆汁酸可促使水产动物饲料中的油脂消化吸收,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发文文号 107BA0057
- 申报货品::立卜能 L (LIPMAX L) 5公斤、50公斤、200公斤/(桶)(2018-04-11)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系由大豆磷脂油、卵磷脂、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水、BHA、BHT组成,属饲料添加剂,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1518节之排除规定及第2309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309.90.90.90-7「其他调制动物饲料」。 材质成分::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10%、水分≦10%、BHA≦0.05%、BHT≦0.05% 大豆磷脂油至100%(卵磷脂≧1%) 功能用途::提高脂肪利用率:提高饲料效率:提高脂溶性物质吸收:降低饲料成本,提高饲料品质:提高动物生产性能 发文文号 107AA0243
- 申报货品::盖普欣 (ID PHYT CAPCIN) 每包25公斤(2018-03-2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系由辣椒萃取物、小米椒/粉、氢化棕榈油及葡萄糖组成,添加于动物饲料中调味,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309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309.90.90.90-7「其他调制动物饲料」。 材质成分::辣椒萃取物(50%辣椒素) 1%、小米椒/粉 49%、氢化棕榈油 48%、葡萄糖 2% 功能用途::作为促进感知的调味化合物,通过刺激动物的嗅觉、味蕾以增进食欲,改善适口性,助长动物摄取饲料 发文文号 107AA0209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美国 7,337.70 公吨 20.95%
- 荷兰 5,080.03 公吨 14.50%
- 越南 3,444.63 公吨 9.83%
- 法国 3,376.88 公吨 9.64%
- 巴西 3,061.97 公吨 8.74%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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