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010006 鱼渣粉
鱼渣粉(fish meal),鱼类经蒸煮压榨干燥研磨,高蛋白饲料原料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404 (一)进口饲料,应检附农业部核发之饲料输入登记证影本或农业部、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发之饲料制造登记证影本(持饲料制造登记证申请进口者,仅限饲料工厂进口自用饲料原料)。(二)进口饲料添加物,应检附农业部核发之饲料添加物输入登记证影本(以上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品目以农业部公告者为准)。(三)非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登记证持有者,应加附持有者之授权文档,或于登记证影本上加盖授权使用之章戳。(四)如属样品、赠品,应检附农业部或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发之进口同意文档。
- 饲料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1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品目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该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经检验合格,发给输入许可登记证(以下简称输入登记证)后,始得输入。但经许可制造补助饲料或配合饲料并取得制造登记证者,为供自有工厂制造该补助饲料或配合饲料而输入之饲料,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经发给输入登记证者,得授权其他饲料贩卖业者办理输入。
前二项申请要件、进程、应检附文档、检验方法、许可条件、输入登记…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品目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前,须向农业部申请许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输入登记证后始得输入;输入含有害物质或禁用成分等不得输入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最重可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并科 2 千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26 条 — 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未遂犯罚之。
- A01 进口时应依饲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之二规定,向农业部公告委任之动植物防疫检疫署及其所属各分署申报输入查验。
- 饲料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22-2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合格,始得由海关通关放行。
前项查验不合格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机关得令其退运、销毁,或没入该饲料、饲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经退运者,不得再次申请输入。
前二项有关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申报、查验之进程、项目、方法、数量、退运、销毁、应备文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之查验,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构…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须依饲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之二规定向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申报输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始得由海关通关放行;查验不合格者,得令其退运、销毁或没入该饲料、饲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经退运者不得再次申请输入。 违反罚则 第 22-2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合格,始得由海关通关放行。
前项查验不合格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机关得令其退运、销毁,或没入该饲料、饲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经退运者,不得再次申请输入。
前二项有关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申报、查验之进程、项目、方法、数量、退运、销毁、应备文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之查验,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构…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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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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