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9900900 未列名种植用种子、果实及孢子
除西瓜种子、果树种子及马拉巴栗种子果实以外的其他种植用种子、果实及孢子
法规重点提醒
- 植物检疫提醒
- 输入种子、种苗、球茎、块茎、根茎须依「中华民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办理检疫。另依贸易规定(代码 402)须检附种苗业登记证影本,进口数量在 100 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 疫区提醒
- 种子、种苗的检疫条件依植物种类与产地而定,请依品名与产地查「中华民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2026-03-16 修正)的甲表(禁止输入)与乙表(有条件输入)。部分病虫害的列管对象不含种子:例如火伤病(甲表第 50 项,禁止输入植株,果实及种子除外)、西方花蓟马(乙表第 14 项,种子及地下部除外);苹果蠹蛾(乙表第 1 项)管的是鲜果实。
- 主管机关
- 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
- 法规
- 中华民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 (GL000134)
- 查找
- 最新疫区清单请洽防检署官网。
- 裁罚金额
- 未申请检疫,依植物防疫检疫法第 24 条第 1 项第 6 款处 3–15 万元;防检署裁罚基准(2026-05-01 生效)依违规次数、类别与总重量(未达 70 公斤/70 公斤以上)分级:
• 第 1 次:须附植物检疫证明书者 3–4 万元/3–5 万元;无须附证明书者 3 万元/3–4 万元
• 第 2 次:须附植物检疫证明书者 6–8 万元/6–9 万元;无须附证明书者 6 万元/6–7 万元
• 第 3 次以上:须附植物检疫证明书者 9–11 万元/9–12 万元;无须附证明书者 9 万元/9–10 万元
• 禁止输入者、活昆虫另有较高级距(活昆虫第 1 次 9 万元),限刑事案件经不起诉、缓起诉处分,或无罪、缓刑等裁判确定后,才依此类别裁罚
• 未完成检疫就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第 1 次 3–6 万元,逐次提高,第 5 次以上 15 万元
• 违规次数:以最近一次违规日起回溯 3 年内、已合法送达的裁罚处分计算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种子、种苗出境检疫与种质资源管理(部分):种子、种苗出境须经检疫;农作物种质资源另受《种子法》与种质资源对外提供审批限制。(海关总署 / 农业农村部) 监管证件代码:B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植物防疫法(植物检疫)— 播种用种子:播种用种子出口时依进口国检疫要求须经植物防疫所检查取得植物检疫证明书。(农林水产省 植物防疫所)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402 应检附种苗业登记证影本,但进口数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
:适用条文 第 53 条 — 输入之种苗,不得移作非输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机关为避免输入之种苗移作非输入原因之用途,得令进口人先为药剂等必要之处理。 辅助说明:进口种苗前须依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办理,输入之种苗不得移作非输入原因之用途,并应检附种苗业登记证影本(进口数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违反基因转殖植物等输入许可规定者,可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54 条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依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定许可办法之强制规定,而输入或输出。
二、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径行推广或销售者。
三、违反依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定管理办法之强制规定,而进行田间试验。
前项非法输入、输出、推广、销售或田间试验之植物,得没入销毁之。
- 种苗业者应具备条件及设备标准
:适用条文 第 3 条 — 申请种苗业者登记,应载明之经营种类如下:
一、育种。
二、种子、苗木繁殖。
三、种子、苗木输出。
四、种子、苗木输入。
五、种子、苗木销售。
六、基因转殖植物种苗之繁殖、输出入或销售。 辅助说明:进口种苗前,种苗业者须完成登记并检附种苗业登记证影本办理(进口数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其经营种类包含种子、苗木之输出入。
- B01 进口时,应依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编订之「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及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 植物防疫检疫法
:适用条文 第 17 条 — 输入检疫物,应于到达港、站时,由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经完成检疫,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旅客或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携带检疫物,应于入境时申请检疫。
检疫物不得以邮寄方式输入;其以邮寄方式输入者,应予退运或销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检疫机关依第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公告免缴验检疫证明书。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并经核准输… 辅助说明:进口应施检疫之植物或植物产品前,输入人须依防检署「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缴验检疫证明书;未经检疫擅自输入禁止输入之检疫物者,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罚则 第 22 条 —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输入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检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植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6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冰淇淋造型盆栽(Ice Green)(2013-12-1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根据厂商检附数据说明,系「小草莓种子(学名:Fragaria vesca )或薄荷种子(学名:Mentha piperita) 或柠檬香草种子(学名:Melissa officinalis)」与「造型陶器载具」之组合商品,作为观赏盆栽,若经核明「造型陶器载具」为非高价值之特殊容器,而系以「小草莓种子(学名:Fragaria vesca )或薄荷种子(学名:Mentha piperita) 或柠檬香草种子(学名:Melissa officinalis)」为本案货品之主要特征者,「小草莓种子」宜归列货 材质成分::小草莓种子(Fragaria vesca var.semperflorens)或薄荷茶叶(Mentha piperita)或柠檬香草(Melissa officinalis)和造型陶器载具 功能用途::观赏用创意盆栽 发文文号 102AA0968
- 申报货品::马卡龙小盆栽(Macaroon)(2013-12-1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根据厂商检附数据说明,系「小草莓种子(学名:Fragaria vesca )或薄荷种子(学名:Mentha piperita) 或柠檬香草种子(学名:Melissa officinalis)」与「造型陶器载具」之组合商品,作为观赏盆栽,若经核明「造型陶器载具」为非高价值之特殊容器,而系以「小草莓种子(学名:Fragaria vesca )或薄荷种子(学名:Mentha piperita) 或柠檬香草种子(学名:Melissa officinalis)」为本案货品之主要特征者,「小草莓种子」宜归列货 材质成分::小草莓种子(Fragaria vesca var.semperflorens)或薄荷茶叶(Mentha piperita)或柠檬香草(Melissa officinalis)和造型陶器载具 功能用途::观赏用创意盆栽 发文文号 102AA0969
- 申报货品::牙齿绿植物(Tooth Green)(2013-12-1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根据厂商检附数据说明,系「小草莓种子(学名:Fragaria vesca )或薄荷种子(学名:Mentha piperita) 或柠檬香草种子(学名:Melissa officinalis)」与「造型陶器载具」之组合商品,作为观赏盆栽,若经核明「造型陶器载具」为非高价值之特殊容器,而系以「小草莓种子(学名:Fragaria vesca )或薄荷种子(学名:Mentha piperita) 或柠檬香草种子(学名:Melissa officinalis)」为本案货品之主要特征者,「小草莓种子」宜归列货 材质成分::小草莓种子(Fragaria vesca var.semperflorens)或薄荷茶叶(Mentha piperita)或柠檬香草(Melissa officinalis)和造型陶器载具 功能用途::观赏用创意盆栽 发文文号 102AA0970
- 申报货品::CapsulePot-Mini Garden in a Capsule (H10cm、W5cm)(2011-09-28)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之说明,系「罗勒种子」,供种植用而非香料用、药用、杀虫用、杀菌用或类似用途,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1209.99.00.90-0。 材质成分::1.Capsule case:General Purpose Polystyrene(resin HS code:3931100) 2.basket:Polypropylene(Resin HS Code:39021000) 3.Nersery Blocks:Contain 100% coconut 功能用途::plastic self watering planters(flower pots) 发文文号 100AA0712
- 申报货品::小花农-薄荷叶(缤粉香草园)(2011-06-3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商品说明及样品,系供作为观赏用生长植栽,采陶制圆盆封装方式,内有预埋种子及栽培介质等,按海关进口税则解释准则三(甲)规定,以税则号别所列之货品名称说明具体明确者,较一般性说明者优先适用,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1209.99.00.90-0。 材质成分::薄荷叶种子、蛭石 功能用途::观赏用 发文文号 100AA0493
- 申报货品::小花农-易开罐头水果系列[草莓](太太铁罐)(2011-06-30)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商品说明及样品,系供作为观赏用生长植栽,采易开铁罐封装方式,内有预埋种子及栽培介质等,按海关进口税则解释准则三(甲)规定,以税则号别所列之货品名称说明具体明确者,应较一般性说明者优先适用,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1209.99.00.90-0。 材质成分::草莓种子、蛭石 功能用途::观赏用 发文文号 100AA0486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印度 1,182.34 公吨 76.55%
- 巴基斯坦 240.00 公吨 15.54%
- 日本 45.15 公吨 2.92%
- 美国 27.94 公吨 1.81%
- 泰国 21.77 公吨 1.41%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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