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管理法|第 3-1 条|畜牧|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2-04
本法所称饲料添加物,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提高饲料效用,保持饲料品质,促进家畜、家禽、水产动物发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于饲料且不含药品之非营养性物质。 前项饲料添加物因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质差异,有检验之必要者,其详细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饲料添加物之使用对象、用量、用途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