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43 条|林业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18
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为各种开发利用行为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及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期限提出改善办法、不提补救方案或不依补救方案实施者,处新台币四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前二项行为发生破坏野生动物之栖息环境致其无法栖息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为各种开发利用行为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及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期限提出改善办法、不提补救方案或不依补救方案实施者,处新台币四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前二项行为发生破坏野生动物之栖息环境致其无法栖息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