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40 条|林业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18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输入或输出保育类野生动物之活体或其产制品者。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买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展示保育类野生动物或其产制品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输入或输出保育类野生动物之活体或其产制品者。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买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展示保育类野生动物或其产制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