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第 3 条|农业|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02-06-19
本法用辞定义如下︰ 一、肥料︰指供给植物养分或促进养分利用之物品。 二、堆肥︰指以有机质材料,经酦酵腐熟之肥料。 三、登记成分︰指符合肥料规格,经记载于肥料登记证上之肥料成分及含量。 四、肥料业者︰指下列各目规定之业者︰ (一)肥料制造业者︰指具有固定场所与生产设备,并经营肥料制造、加工及其肥料批发、输出之业者。 (二)肥料输入业者︰指经营肥料进口及其肥料分装、批发之业者。 (三)肥料贩卖业者︰指经营肥料购入、批发、零售或输出之业者。 五、肥料标示︰指依本法规定,在肥料之包装、容器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肥料名称、登记成分、用法、用量或其他有关事项之文字、图案或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