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 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5-02
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铅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无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残留,且其微量残留对人体健康无危害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机关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对人体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 第一项禁止使用与微量残留、前项限制使用之成分或有其他影响卫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使用方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化粧品业者于国内进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评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者外,不得以动物作为检测对象: 一、该成分被广泛使用,且其功能无法以其他成分替代。 二、具评估数据显示有损害人体健康之虞,须进行动物试验者。 违反前项规定之化粧品,不得贩卖。 第四项以动物作为检测对象之申请进程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