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第 39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14
未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而输入、输出、制造、贩卖第三、四级管制药品,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者,处6万至30万元罚锾。许多含特定成分的减肥药、安眠镇静类、提神类制剂属管制药品,集运代购这类商品风险极高,务必避免。
未依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而输入、输出、制造、贩卖、购买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或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规定,或受检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受检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并得予以强制检查。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规定者,其管制药品管理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其所属机构或负责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其行为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处罚外,其情节重大者,并得由原核发证书、执照机关废止其管制药品登记证、医师证书、牙医师证书、兽医师证书、兽医佐证书或管制药品使用执照。
未依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而输入、输出、制造、贩卖、购买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或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规定,或受检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受检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并得予以强制检查。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规定者,其管制药品管理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其所属机构或负责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其行为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处罚外,其情节重大者,并得由原核发证书、执照机关废止其管制药品登记证、医师证书、牙医师证书、兽医师证书、兽医佐证书或管制药品使用执照。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第39条:未领管制药品登记证输入第三、四级管制药品的处罚(6万至30万元)。
非常不安全。第三、四级管制药品(含部分减肥、安眠、镇静成分)须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才能输入,未经许可可处6万至3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另涉刑责。代购这类商品请务必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