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第 58 条|通信|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3-12-11
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设置或使用无线广播电台或无线电视电台发送射频信息,致干扰无线电波之合法用户,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或变更无线电频率者,处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干扰无线电波之合法用户,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设置或使用无线广播电台或无线电视电台发送射频信息,致干扰无线电波之合法用户,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或变更无线电频率者,处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干扰无线电波之合法用户,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