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71 条|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公路经营业违反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公路主管机关并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营业。 公路经营业于施工或营业期间,因施工与原计划不符或经营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经改正、改善仍与原计划不符或仍经营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并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
公路经营业违反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公路主管机关并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营业。 公路经营业于施工或营业期间,因施工与原计划不符或经营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经改正、改善仍与原计划不符或仍经营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并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