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辐射防护法|第 4 条|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02-01-30
天然放射性物质、背景辐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适用本法之规定。但有影响公众安全之虞者,主管机关得经公告之进程,将其纳入管理;其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