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第 5-1 条|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6-11-30
能源研究发展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综合电业、石油炼制业及石油输入业经营能源业务收入之提拨。 二、基金之孳息。 三、能源技术服务、权利金、报酬金及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一款之提拨,由中央主管机关就综合电业、石油炼制业及石油输入业每年经营能源业务收入之千分之五范围内收取。 第一项第一款之事业已依其他法律规定缴交电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