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会计法|第 5 条|商业|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6-18
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应置会计人员办理之。 公司组织之商业,其主办会计人员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在有限公司,应有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应有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之同意。 前项主办会计人员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较高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应依法处理会计事务,其离职或变更职务时,应于五日内办理交代。 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得委由会计师或依法取得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资格之人处理之;公司组织之商业,其委托处理商业会计事务之进程,准用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