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会计法|第 3 条|商业|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6-18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主管机关之权责划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 (一)商业会计法令与政策之制(订)定及宣导。 (二)受理登记之公司,其商业会计事务之管理。 二、直辖市主管机关:中央主管机关委办登记之公司及受理登记之商业,其商业会计事务之管理。 三、县(市)主管机关:受理登记之商业,其商业会计事务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