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 条|商业|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后修订: 2025-12-26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为住所。 本法所称本公司,为公司依法首先设立,以管辖全部组织之总机构;所称分公司,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