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管理条例|第 4 条|知识产权|法|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6-11-30
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盘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经核发许可文档后,始得从事制造。 事业制造空白光盘,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 前二项申请许可及申报之进程、内容、应备文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