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管理条例|第 2 条|知识产权|法|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6-11-30
本条例名词定义如下: 一、光盘:指预录式光盘及空白光盘。 二、预录式光盘:指预录式之激光碟、唯读记忆光盘、数字影碟、唯读记忆数字影碟、激光影碟、迷你光盘、影音光盘与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预录式光盘。 三、空白光盘:指可录式光盘、可写式光盘及可重写式光盘。 四、母版:指经由刻版机完成用于制造光盘之金属碟。 五、来源识别码:指为识别光盘或母版之制造来源,而由主管机关核发之识别码。 六、事业:指以制造光盘或母版为业务之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号及其他个人或团体。 七、制造:指使用原料,经由制造机具产制光盘或母版之行为。 八、制造机具:指制造光盘之射出成型机、模具、制造母版之刻版机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