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岛建设条例|第 6 条|通用|法|生效中
国家发展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4-08-07
离岛综合建设实施方案应经离岛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前项实施方案,县(市)主管机关每四年应通盘检讨一次,或配合县(市)综合发展计划之修正,进行必要之修正;其修正进程,依前项进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