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 4 条|知识产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5-04
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主管机关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对中华民国国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