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 5 条|园区管理|法|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1-19
园区业务由主管机关所属产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管局)办理,掌理下列有关园区之事项: 一、关于申请投资在区内营业之事业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各项设施之筹建事项。 三、关于财务之计划、调度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业务之企划及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吸引投资及对外宣传之筹划事项。 六、关于保税仓库之设立及经营事项。 七、关于储运单位之设立、管理及经营事项。 八、关于加工出口业务之行政管理事项。 九、关于公有财产之管理及收益事项。 十、关于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筑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工商登记、管理及建筑之核准发证事项。 十二、关于工厂设置及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事项。 十三、关于工商团体业务及劳工行政事项。 十四、关于产地证明书、再出口证明核发事项。 十五、关于货品输出入签证事项。 十六、关于外汇、贸易管理事项。 十七、关于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逻检查事项。 十八、关于公共福利事项。 十九、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项,于分局所在之园区,得由该分局掌理之,并受园管局之监督及指挥。 园管局及分局业务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